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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风险探析

分类:

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25-12-03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盘活数据资产、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成为金融创新产品和打造新质生产力的发力重点。为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多个省份试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为科创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本文中,笔者拟从担保机构角度出发,探讨在数据知识产权融资起步阶段,接受企业提供的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数据、数据资产与数据知识产权

  我国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2022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特别是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2023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要求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制度研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推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建设。将数据作为质押标的,首先要明确区分“数据”“数据资产”“数据知识产权”三个不同概念。

数据的概念在数据安全法中被界定为“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而“数据二十条”进一步将数据划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三种基本类型。数据资产是将数据资产化,围绕数据的价值创造过程,包括数据采集、加工、治理、开发及交易等诸多环节和流程,最终目的是推动数据向“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会计资产定义”目标转化,激发和释放数据价值潜能。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数据资产化就是数据资源完成入表并被确认为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数据知识产权是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由数据资源持有人或处理者申请并通过知识产权局审查通过后,由数据资产转化为数据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时限性及专有性特点。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适格性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保护数据知识产权,主要通过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知识产权,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认定为汇编作品或商业秘密,据此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关于数据能否作为知识产权和权利质押的客体,在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争议。一方面,并非所有数据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数据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并不符合传统法律关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定义,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列明的“数据”;同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列举的可以质押的权利中不包括数据资产,权利质押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质押双方签署的《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可能存在因合同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因此,理论界中不少观点认为数据并不属于现行法律框架下知识产权范围。另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提升知识产权融资质押、助益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中,倡导对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有益尝试和探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布首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的通知》中也提及“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和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新模式,不断健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体系,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规模稳步增长。”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程序

  数据资产作为融资质押物的首要问题是数据资产的权属确定。“数据二十条”提出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与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加快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鼓励满足“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具有实用价值”三个条件的数据集合可以提出登记申请,经登记后,数据权利人拥有对所登记数据的持有、使用、交易和收益等权利。

  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是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地区,但是目前数据产权登记尚缺乏法律层面的确权机制,未建立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2024年1月公布实施的《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发生质押融资等情形时,申请人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备案。”笔者经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咨询,江苏省内试行开展的数据知识产权设立和质押登记流程仅进行形式审查,属于备案性质,不具有公示效力,且对于数据质押登记不出具质押登记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与挑战

  数据资产作为一项新型资产,传统的权属界定方式、价值评估方法、交易转让规则难以匹配。担保机构在抓住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机遇的同时,应重点考虑既有法律框架下存在的风险。

  质权不成立的法律风险

  纵观各地规则,数据产权登记采取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即数据权利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由于目前江苏省数据质押登记的备案性质,即使质押合同被认定有效,也难以产生质权生效的法律效果。

  数据资产估值难以确定

  数据成为资产的前提是“入表”。根据《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适用该规定的会计处理的数据资源包括: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数据资源;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只有符合资产认定条件的数据才能作为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这三种基本方法也是我国实践中对无形资产的传统评估方法。但因为数据资产具有区别于传统无形资产的特有属性,使得数据资产的价值主要受其数据质量、应用场景及法律限制的影响,目前行业实践仍处在初步探索阶段,定价模式尚待成熟,在确定质押率时亦存在一定难度。

  数据资产难以实际控制

  质权人应充分运用加密、区块链、NFT 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质押数据的实际控制,这些技术可以提供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明确证明,同时确保数据不被未授权篡改或访问。债权人应该要求出质人将质押数据处置(如拍卖、变卖等)所得回款归集到一个银行账户,并对该账户进行严格监管,有助于确保回款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对于回款归集账户,可以进一步采取质押或监管措施,确保所得款项仅用于偿还相关债务,这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设立相应的监管协议。

  数据资产转让变现困难

  质押数据资产的变现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数据价值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由于数据资产的价值往往受到市场、技术和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价值波动幅度大,受理业务时的评估价值与发生风险后转让时的价值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二是难以找到数据资产受让方。“数据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价值”的观念并未深入人心,能够认识到数据资产重要性的企业在市场中凤毛麟角。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找到愿意付出真金白银购买“价值不确定”的资产的受让方非常困难。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操作建议

  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为“轻资产、重数据”类型企业拓宽了融资途径,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人在接受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五点:一是数据是否符合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范畴,应当由企业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作为审核依据;二是数据资产是否经过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给予估值,并对估值方式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三是数据在相应的行业内是否具有市场价值和市场前景,在短期内是否可能被更新或者替代,以及数据知识产权价值变化情况;四是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手续的有效性;五是借助科技手段加强对数据资产的实际控制。

(文/姜瑶    作者系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务)

(文章来源:《中国担保》杂志,2025年第2期/总78期,如有侵权请与本司联系,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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