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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赋能 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探究

分类:

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25-11-20


谈“不良资产处置”

  谈及不良资产,其本身是一个较为广泛的概念。最初,其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而言的,但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不良资产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丰富。严格来讲,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也可以理解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具有规模化、批量化、项目久远化的特点。自我国引入世界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机制以来,银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机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类,其中后三类贷款债权项目被统称为“不良资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后三类债权项目因其代偿而享有法定追偿权,该追偿权所对应的代偿项目就是担保行业的“不良资产”。美国经济学家 Barro(1976)较早地将担保和再担保问题纳入经济学研究,并形成了交易成本理论、逆向选择理论和道德风险理论等。在本文中,笔者拟对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债务重组、司法清收、以物抵债、债权转让四种较为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与担保同业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不良资产处置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其主要通过重新制定还款计划来延长还款期限、降低资金占用费率、单方面豁免应收担保费等对债务人债务进行重新安排,以快速实现不良资产回收。资产重组的概念非常广泛,前述概念主要是从财务角度进行的阐述和说明。在担保业务实践中,债务重组一般发生在诉前阶段。若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以及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虽是对债务履行的一种重新安排,但融资担保机构基于其制度安排,通常将此等变更还款条件的追偿或清收方式归结于诉讼追偿或清收。对于融资担保行业而言,债务重组的本质就是融资担保机构追偿尚未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当事双方以新的还款协议取代了旧的还款协议,以期债务人能够归还代偿款的清收方式。从担保业务实践看,很多融资担保机构将服务性代偿归为债务重组的范畴。

  司法清收

  司法清收是诉讼、仲裁、强制执行公证清收的总称。诉讼清收是指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司法手段强制要求债务人清偿借款。仲裁清收与诉讼清收同理,不再赘述。前述方式须履行必要的司法程序,耗时较久,往往作为其他清收方式无效时的处置方式。目前国内仍在经营的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系国有企业,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和具体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为指导,可操作的空间较小,具体法律法规难以突破,因此,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在常规催收无果后会立即启动诉讼清收程序。在实践中,为加快代偿款回收,一部分融资担保机构采用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清收方式。强制执行公证这一法定非诉程序的本质系绕过裁决环节,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缩短了处置时间,提高了执行效率,减小了资产损失的风险。

  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一种我国法律允许的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对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效力等,理论界与实务界意见分歧较大,其核心在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存在多种定义。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4〕2号”认为,所谓“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一般而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金钱债务,双方之间另行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替代原金钱债务的清偿,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即构成以物抵债,替代给付的内容可以是债务人享有物权的物,也可以是权利。简单来讲,以物抵债旨在以实体意义上的物或者非实体意义上的权利抵销债务的法律行为。司法实践中,以物抵债主要是裁定以物抵债和协议以物抵债两大类,但融资担保机构鲜有选择直接协议抵债的情况,究其原因与债权转让基本相同,因此本文仅讨论裁定以物抵债。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涉及多层面效力问题,规则设计处于“继受自由”和“继受保护”之间的平衡状态,从担保实务角度出发,其系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与第三方协商,将取得的担保追偿权之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方的处置行为。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是一般企业,通过折价、平价和溢价方式实现不良资产回收。如前所述,目前国内的融资担保机构大多为国有企业,受较为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未经诉讼或执行程序直接转让债权的情况较为少见。因此,本文探讨的债权转让亦可理解为不良代偿项目转让,主要系融资担保机构经司法清收后仍无法完全回收本息、违约金或资金占用费等资金及成本的不良债权转让。笔者经查询全国产权行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西南联合交易所官网,鲜有融资担保机构转让不良债权的情形。业务实践中,融资担保机构的债权转让多数仍倾向于向集团内部资管公司转让,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债权转让一般需要进行折价处理,其中涉及多重法律风险。

 

窥“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对于融资担保机构而言,通常是面临较大损失风险时的避险机制。在业务实践中,融资担保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时,只有在债务人无现金流或抵质押物流拍等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才会勉强同意以物抵债。究其原因,抵债资产本身存在“难估”“难收”“难管”三大问题。

  抵债资产难估

  人民法院在执行拍卖中对于拍卖物的保留价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拍卖物价值存在虚高的可能性。同时,目前融资担保行业并没有专门的以物抵债相关规范性文件,主要参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相关规定,并通过机构内部制度予以规范,空白领域的寻租空间较大,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风险。一是选聘评估机构存在不合规风险。抵债资产的价值往往通过评估得出,但选聘评估机构存在不合规风险,如评估机构准入不谨慎、选聘流程不合规、评估机构欠缺资质或评估程序不合规等问题可能会最终导致以物抵债不合规。二是抵债资产存在被“高估”或偏离市场价格的风险。评估机构一般是根据评估的目的来确定相应的定价原则,但在对以抵债为目的的资产进行评估时,通常采用的原则是“最佳有效使用原则”,抵债物的估值往往与市场价格存在差距,大多数情况是评估价格过高,造成有价无市。同时,评估亦可能导致价格偏离市场。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其中市场法评估结果通常更接近市场价格,但由于部分抵债资产的市场认可度较低,评估机构往往只能通过成本法进行评估,导致估价大幅偏离市场价格。三是以物抵债亦存在融资担保机构人员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某地区审计局网站公开信息显示,一部分抵债资产接收及处置程序表面并无合规瑕疵,但审计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发现该抵债资产接收时的价值为贷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本息,资产接收后未办理过户登记。

  抵债资产难收

  对于融资担保机构而言,以物抵债接收资产是个繁琐且代价高昂的程序。一是高昂的税费和相关费用。以物抵债涉税环节较为复杂,抵债资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类,涉及实体和无形权益,在取得和处置环节均需缴纳不同的税费和相关费用。以物抵债的相关税费在实践中存在协商空间,但亦导致以物抵债的税费承担存在争议,主要是“债务人税费执行难”“债务人以税费条款进行抗辩影响以物抵债接收和处置”两个方面。二是繁琐的接收程序和要求。融资担保机构的以物抵债方案从立项、可行性分析到上会要进行层层审批,流程较为繁琐,在法院裁定书下达后,还需到相关机构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并现场接受清点资产,如房屋、土地需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股权资产需取得股权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目前,多数融资担保机构不同程度存在专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在办理以物抵债相关手续过程中或有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接收程序的繁琐及专业性要求亦是困扰融资担保机构接受以物抵债的因素之一。

  抵债资产难管

  融资担保行业抵债资产多为位置偏僻的厂房、名贵车辆或机械设备,难以管理和变现,同时涉及高昂的维护成本。据调查,一是抵债资产的责任人和保管人不明确,没有对资产进行定期检查,资产安全、完整存在较大风险;二是一些融资担保机构长期闲置资产、设备,导致资产、设备老化,国有资产或有流失的风险;三是部分融资担保机构违规自用或外借抵债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入账,形成“小金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四是部分资产(如机械设备、别墅等)需要专业人员定期保养及维护,由此产生的维护费、外包费等成为融资担保机构的“老大难”问题;五是抵债资产是融资担保机构阶段化解代偿率过高问题的过渡性资产,其终极目标并非长期持有抵债资产,管理抵债资产亦非其主营业务。值得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本身因不具备良好的市场认可度,其变现难度不言而喻。同时,融资担保机构作为非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往往不能良好地管理抵债资产。

 

探“不良资产处置”

  探索“再担保”之路

  1.破困境

再担保机构作为国家为融资担保机构注入的“活水”“泉源”,其历史使命是为所辖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输血”完成担保三级分险战略的搭建。谈及再担保机构,“法律真空带”、业务模式单一、过度依赖资本金三大问题不可回避。一是关于“法律真空带”的问题。再担保作为担保金融系统的尾端,不论从法律关系定性抑或具体权利行使均无上位法依据,导致其与担保机构签署的再担保合同亦被称为无名合同。从某种程度讲,再担保机构向融资担保机构支付的代偿补偿款的法律性质可能被倾向性认定为某种补贴或补偿,亦有“借款说”的观点,而非担保代偿款。进一步而言,再担保机构支出的代偿补偿款从法律逻辑及条文推论,并不具备追偿分配的法律请求权。二是关于业务模式较为单一的问题。再担保机构的主营业务主要是为融资担保机构分担担保代偿损失,具体分险模式主要包括增信型再担保业务和补偿型再担保业务两大类。补偿型再担保业务进一步又细分为一般责任再担保和连带责任再担保。前述的一般责任再担保和连带责任再担保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称的“一般责任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之概念,其本质是限额支付补偿款和按照代偿比例支付补偿款两类业务。不论其再担保业务形式如何,究其本质均可归纳为“—二三四”,即“一准入,二备案,三补偿,四回收”。因此,再担保机构业务的丰富主要是通过设计不同的再担保产品及积极开展“银政担”项目合作来实现的。其三,关于过度依赖资本金的问题。业务模式单一与过度依赖资本金二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再担保机构较为单一的业务模式,加之政策性非营利的根本属性,必然导致其过度依赖资本金。随着不良率的攀升、业务渠道的不畅通、分散风险机制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部分再担保机构已出现“持续经营”危机。

  2.启征程

  再担保机构的本质是政策性机构,虽然政策上并没有要求其营利,但其注册登记形式又为公司,这就造成了再担保公司自身定位在法律与政策之间存在争议。谈及公司,一旦资不抵债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笔者倾向性认为,虽然再担保机构是我国担保体系中“国家队”的一员,地方财政能一定程度“供血”,有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但如果单纯依赖简单的业务模式,不寻求普惠金融创新,不积极投身金融数字化转型浪潮,就不能有效体现国家政策的先进性。也就是说,再担保机构仍需积极探索数字化转型与再担保服务及衍生服务的衔接,走出一条有益于国家、省、市三级业务分险,有益于服务域内融资担保机构、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再担保之路。笔者认为,探索再担保建立“大担保集成化代偿处置管理体系”,探索再担保向融资担保机构参股,探索再担保参与设立地方AMC,是促进代偿后不良资产处置、加快代偿回收的有效途径,也是再担保机构实现业务保前保后“双循环”、做好风险防控的有力抓手,是踏出再担保之路的第一个脚印。

  3.入蓝海

  不良资产处置的未来是一片蓝海。淘宝和京东早已入局不良资产处置蓝海,借助综合电商平台优势开展不良资产司法拍卖服务,并于 2016年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动破产审判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全国法院破产信息平台的建设,探索设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息平台。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已形成“5+2+N+银行系”的市场格局,国有担保机构尝试建立行业数字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系统的案例亦开始崭露头角。以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例,其纵向统筹国家、地方、市级分险体系,横向坚持搭建“外引、内用、自研”三位一体平台,从成立担保行业保障金运营有限公司作为出发点,运用债权转让、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破产重组等手段管理代偿资产,提高回收处置效率和效果,其自研的“档案管理”“资产保全”等小程序,极大提升了档案管理、代偿追偿等工作的安全性与时效性。

  探索“大担保集成化代偿处置管理体系”

  再担保机构为其所在区域的融资担保机构搭建统一的代偿处置管理平台,提高代偿处置、回收效率,是展现再担保新形象、发出再担保新声音、讲好再担保新故事的有效途径。事实上,融资担保机构在代偿资产处置领域表现并不优秀,以物抵债或悄然走入部分代偿率较高、回收率较低的机构报表。探索建立“大担保集成化代偿处置管理体系”,是继担保行业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之后探索自身“原生造血功能”的新命题。我国担保行业兴起于金融体制逐步完善的风口,承载着为中小微企业“输血”的历史使命,同时也为社会信用体系构建提供支持和保障。但恰恰是因为肩上扛着的担子较重,如何实现为企业“输血”与自身“造血”的平衡成为再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打造全周期、全链条、集成化、专业化的集前期尽调,到后期处置的“大担保集成化代偿处置管理体系”,可能是打开担保行业“造血功能”的遥控器。

  浅析“大担保集成化代偿处置管理体系”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算力、算法正以新生产力的姿态融入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第四次工业革命是数字的革命,担保行业应把握好科技与产业变革的大趋势,积极踏入数字经济主战场。科技金融作为“五大篇章”之首,不仅吹响了金融科技革命、服务提质增效的号角,更成为打造担保行业全周期、集成化、专业化的重要推手。党的二十大赋予了国有融资担保机构新的使命,聚焦“国之大者”,围绕“国之所需”,国有企业要想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切实发挥支撑作用,至关重要的是推动产业链现代化,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一体贯通,建好链上高速公路,以提高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加速度,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步入“快车道”。

  1.大数据助推

  疏通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堵点,关键看如何破除融资担保机构与“买家”信息不对称的、不透明的壁垒。随着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涉足“互联网+大数据+小程序+资产处置”立体化处置机制,不良资产处置已由线下发展到了线上,由网站走向了微信小程序,由满世界找公告变成了“—键匹配”,由法拍中介转换为“直播带货”。数字时代新风潮畅通了信息获取渠道,提升了处置渠道的触达率,转变了资产变现的操作模式。据公开数据显示,我国不良资产线上推介会呈现出规模化、集成化、广泛化的特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日一推”“资产处置营销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踏浪而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点石成金”等各大资产推介平台精选不同品类的资产,突破传统处置方式深化科技赋能,通过各种线上平台、视频直播“带货”等渠道开展多方位、更翔实的资产推介,线上处置不良资产已成为一大趋势,资产处置周期明显缩短。上述线上推介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思路”“新方法”非常值得担保机构借鉴,但由于数字算力安全有效运行是实现线上处置的基石,而仅靠一家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人员配置难以实现数字算力的开发、运营、维护工作,由此笔者想到,一个集成化、共享化、便捷化的贯通大小数据、输出不同载体的“大担保代偿资产处置平台”或能从根本上解决融资担保机构代偿高、难回收的“老大难”问题。

  2.再担保搭桥

  数字产业集群是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通过数据、算法、算力和平台等要素的相互作用,实现产业集聚和规模效应。笔者所在的成都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成都市担保行业的末端,亦是担保行业的“中枢”,统筹协调搭建成都市统一“大担保集成化代偿处置平台”,推动担保行业向产业集群化、集成化发展。大担保集成化代偿处置平台的搭建,旨在将平台筛查、处置植入成都市域内融资担保机构的项目尽调、项目代偿、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营销、不良资产处置等全周期管理体系之中,对资产的识别、管理、处置形成闭环,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大数据尽调就是回收前置,对担保行业风险管理进行“一盘棋” 统筹和考量。在尽调阶段,双向结合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尽调评审及前置大数据关键信息筛查流程,如经营主体身份信息、财务流水、资产信息、征信、仲裁与诉讼、劳动纠纷、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等各项指标,可以有效地为融资担保机构评审决策提供依据,前述信息又能成为资产处置阶段资产线索的重要来源,双向循环、同频共振、形成合力。在项目代偿阶段,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大数据筛查获取是否进行服务性代偿的依据,同时该项目代偿的信息能够有效地传输到再担保机构,便于再担保机构为融资担保机构及时、高效、合规分险。在资产管理、营销、处置阶段,不良处置平台可通过借鉴多家资管大数据、微信小程序平台的经验,有效为融资担保机构撮合成交,并督促代偿款的回收。同时,由于该平台系成都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搭建的处置平台,部分代偿、处置数据能够实现共通共享,有利于其他机构在新项目评审、资产处置中作为重要依据和抓手,信息不断循环、更新、互通、融合,最终形成全市金融担保领域的宝贵数据资产。

  3.大资管清收

  2014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方面采取“两步走”策略,即在原有清收团队自行清收的基础上,将部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独立运作,通过收购、重组、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了一定效果。由于不良资产处置是一项专业化、精细化且需要多方配合协调的复杂工作,受在保责任余额缩水、新增业务紧缩、在保客户现金周转困难的现实压力所限,仍有一些融资担保机构并未组建专业的清收团队。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担保行业可以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在全国范围内的搭建铺设为成功经验,探索建立国家、省、市三级担保资产管理公司。在具体处置方式上,要具备高站位、高标准、高视野的“三高”战略思维,嵌入资产证券化、资产基金化、结构性投资等新型处置方式,并依托大数据算法推进、统一谋划。同时,由于国内的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往往对担保代偿处置的业务适配性不足并持消极态度,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合作业务代偿资产管理包括金融债权,非持牌机构不能批量处理该类债权,因此笔者也建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能否试点设立全国性或省域担保资管公司,进一步畅通担保代偿资产处置渠道,支持各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释放代偿风险、做实资产质量。

 

(文/杨锦地 刘力源 秦尚诗  作者单位:成都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文章来源:《中国担保》杂志,2025年第2期/总78期,如有侵权请与本司联系,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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