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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务可持续问题

分类:

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25-08-13


  随着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日益成为普惠金融的重要参与力量。对于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持续实施低费率、实现保本微利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如何实现财务可持续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所谓的财务可持续,是指净利润持续大于零(对应的考核指标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零),不考虑股东投入资本的时间价值(机会成本),即不考虑EVA。在本文中,笔者试图通过对影响财务可持续的因素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影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务可持续的因素

作为经营风险的专营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财务可持续也可以表达为收益足以覆盖风险。一般而言,预期收入能够持续覆盖预期损失,才能实现财务可持续。为简化收入覆盖风险模式,本文暂不考虑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差异,以及会计处理等导致的时间性差异。对于融资担保主业,预期收入主要包括保费净收入,预期损失主要为预期代偿损失。此外,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人工成本及运维费用等期间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收益(主要为资金存款类收益)和其他收益也不能忽视。

  预期代偿损失

  预期代偿损失主要受预期代偿率、实际承险比例、净回收率等因素影响,可以表达为预期代偿损失=担保规模 ×预期代偿率 × 实际承险比例 ×(1-净回收率)。

  预期代偿率:对于业务结构以附代偿率上限业务为主的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不同产品加权后可测算预期总体代偿率。

  实际承险比例:按照是否为附代偿率上限业务,主体是否为科技型企业,是否有政府或其他机构的额外分险等,分类汇总加权计算。

  代偿净回收率:由于很多融资担保机构以信用担保为主,且当下抵押查封物的处置较难,故扣除清收费用后的净回收率不容乐观,可以按照趋近于零来考量。

  预期收入

  预期收入主要指保费净收入。保费净收入=保费收入+保费补助-再担保费-分保费。保费净收入除以担保规模为保费净收入率。

  保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分险体系担保项目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1%且不得收取评审费、咨询费等其他名目费用。因此,除收取不超过1% 的融资担保费以外,融资担保机构很难有其他衍生业务收入。

  保费补助:不同地区对保费补助的标准存在明显差异,有的地区按照担保规模 ×补助费率进行计算,有的按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预期亏损金额给予补助,有的按照当年财政专项预算额度给予补助。

  再担保费:再担保费一般按照不同产品、是否超过500万元等对应的标准进行计算,后期存在较大的上涨压力。

  分保费:主要是与同业机构合作分保而分出的保费收入。

  边际贡献率

  以预期收入减去预期代偿损失,即为边际贡献,对应的比率为边际贡献率。鉴于代偿净回收率趋近于零,影响边际贡献率的主要因素为预期代偿率、实际承险比例及保费净收入率。可以表达为:边际贡献率=保费净收入率-预期代偿率× 实际承险比例。假设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收入及保费补助为1%,再担保费及分保费为0.1%,预期代偿率为3%,实际承险比例为30%,代入可得,该公司的边际贡献率为零。若让边际贡献率转正,则需提高保费收入及保费补助,或降低预期代偿率,或降低实际承险比例,或三方面同时发力。

  资产收益和其他收益、运维成本、所得税金

  一是资产收益。按照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的三级资产配置要求及资金安全性考量,体量较小难以配置专门投资人员的担保机构,其货币资金一般配置为银行存款类产品,需有效协调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二是其他收益。主要指开展诉讼担保、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的收入,需建立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流程,实现融资担保业务和非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的有效区隔。三是运维成本。大部分为人工成本,其次为机构运转相关费用、日常运维费用,以及金融科技投入。四是所得税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影响较大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上年计提本年转回的担保赔偿准备。

  放大倍数

  由以上论述可得,净利润=边际贡献+资产收益+其他收益-运维成本-所得税金。一般而言,资产收益、其他收益、运维成本及所得税金相对稳定,关键在于边际贡献率须为正数。对融资担保机构而言,若边际贡献率为零,考虑到正常的成本费用等支出,意味着机构通常处于不稳定的勉强保本甚至亏损状态;若边际贡献率负,机构可能会出现担保规模越大亏损越大的情况;若边际贡献率为正,机构利用杠杆效应,做大业务放大倍数,能有效增厚净利润。

 

有关建议

  以上分析过程简化了会计处理的影响,且未考虑政府保费补助、分险资金可能延后到位等因素,但如果观察期超过3年,这些时间性差异所导致的影响就会变得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因此,维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边际贡献率为正,佐以提高资产收益、降低运维成本等措施,才能有效实现机构的财务可持续。具体而言:

  一是坚持以附代偿率上限产品为主体的业务结构,控制住总体代偿率。附代偿率上限产品是充分发挥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各自优势,提高服务客户效率,惠及更多市场主体的举措。尤其在银行不断简化流程、提高处理效率的情况下,既能让普惠担保业务上量且保障新型政银担业务体系风险可控,也能提升小微企业的服务感知度和满意度。以附代偿率上限产品为主体是融资担保机构的战略问题,至于如何让小微企业对该类融资担保有更多的获得感是技术问题。

  二是在“4321”分险模式下,引入更多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进行更多分险,稳定和降低实际承险比例。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科技园区等协作,充分挖掘这些机构的分险资源,推出个性化定制产品,进一步压低自身的实际承险比例。

  三是确保担保费率和保费补助率之和超过1%。在地方财力大面积吃紧的背景下,作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执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向有关财政部门建言献策,坚决执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3年取消免收费项目备案的政策,除国家明确规定免收费项目外,尽量不再出台新的免收费政策;切实稳定担保费收费水平,对于费率过低的品类要逐步回升至合理水平;对小微企业首要解决融资难问题,慎用“保费减免+利息贴息”的双重扶持政策,避免增加财政负担;保障对担保费补助给予及时审核和拨付。

  四是实行净保费收入与实际承险比例联动机制。若有关部门或银行要求降低特定产品的费率,可以进行专项的保费补助以弥补减收部分,或通过对边际贡献率的测算,对应调低该产品的代偿率上限。

  五是调整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所得税政策。由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高度依赖于地方政府“四补”机制的持续投入,而纳税调增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大多数上缴至中央财政。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减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计提风险减值准备而产生的所得税纳税调增,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和地方财政压力。

 

(文/余建国  作者系武汉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文章来源:《中国担保》杂志,2024年第4期/总第76期,如有侵权请与本司联系,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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