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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融资担保机构以物抵债风险隐患及防范策略

分类:

行业动态

发布时间:

2025-12-31


  融资担保机构采取以物抵债是为解决代偿后的债务清偿问题,但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风险隐患,甚至给机构带来不可忽视的法律风险,如资产价值流失导致债权债务实现不善、资产变现受阻导致不良资产累积,以及行政处罚、当事人恶意串通等现象导致机构利益受损等。因此,研究探讨以物抵债的风险隐患进而针对性提出解决思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在本文中,笔者拟结合自身业务实践谈一点心得体会,供担保同行参考。

 

以物抵债的作用和特点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资金流通中债权债务的发生日益频繁,债务清偿的方式更加多样化,以物抵债是实践中已为人们所熟知的一种实现债权的方式,也是融资担保机构处置回收代偿资金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在经济下行、代偿规模增加、借款人资产有价无市的背景之下,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已成为融资担保机构被迫选择的用以实现代偿资金回笼的重要手段。融资担保机构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服务对象大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客户自身条件较差,代偿后通过现金收回的可能性较低,只能通过处置资产回收,但大多数资产经法院拍卖变卖,均无法变现,融资担保机构只能被迫接受以物抵债。从担保业务实践看,以物抵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物抵债是融资担保机构的无奈之举。当债务人与反担保人无法用货币资金进行偿债时,说明其经营已陷入困境,资金流动性极差,而债务减免、债权转让和债务重组都需要债务人具有一定的筹资能力,核销则意味着计提拨备,且必须进行责任追究。当债务人尚有一部分资产通过诉讼执行但无法变现时,为尽可能挽回损失,接受抵债资产是债权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

  二是以物抵债资产的种类和瑕疵较多。抵债资产类型丰富,有房地产、机器设备、股票、股权、手工艺品等不动产和动产,其中以房地产居多。通过法院司法拍卖流拍的资产“先天不足”,存在产权不清晰、手续不完善、地理位置偏远、资产缺乏独立价值、无法单独处置、市场流通不活跃等瑕疵,难变现且易贬值。

  三是以物抵债属于临时资产回收安排。以物抵债的接收、持有、处置仅是收回代偿款的一个中间过程,持有抵债资产的终极目的就是变现,当抵债资产被处置变现后,仍然以货币形式来体现。

 

以物抵债的形式和途径

  以物抵债是化解代偿风险的需要,是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的重要方式,也是保全代偿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抵债。

  协议抵债

  债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对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在没有交付或登记过户手续时,不能排除第三方的强制执行;在完成交付或登记过户手续后,债权人直接享有抵债物的所有权。对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在没有交付或登记过户手续时,债权人仅能诉请债务人履行原债;在完成交付或登记手续后,参照让与担保,债权人可诉请要求拍卖、变卖抵债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债权人的债权。诉讼或执行过程中的双方自愿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及民事调解书形成的以物抵债仅具有债权效力,不具备物权变动的效力。执行中的以物抵债,在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时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此时,即使债权人未就抵债物办理变更登记或未实际占有的,亦不影响成为合法的所有权人。

 

以物抵债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抵债资产大多具有“冰棍效应”,持有时间越长,回收价值就越小。债务人一般不会将有价值资产用来抵债,有升值潜力的资产也大多在法院组织的拍卖和变卖中成交,最终用来抵债的资产均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质量也都不高,因此越早处置越好。抵债资产的经营分为接收、管理、处置三个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

  以物抵债接收阶段的风险

  一是存在拖欠各种税费的问题。债权人依据以物抵债裁定办理抵债财产的相关过户、变更登记时,一般需要缴纳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一宗价值1700多万元的抵债房产,办理过户登记需要缴纳的税费达250多万元。部分房产可能还拖欠水电费、物业、暖气费等,债权人为了顺利过户,需要垫付无法追偿的债务人拖欠的各种违约金、滞纳金和税费。

  二是拖延过户和入账手续的问题。抵债房产过户登记过程涉及的税费巨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融资担保机构以物抵债需要缴纳大额税费。减少税费支出,融资担保机构可能在收取部分抵债资产时暂不办理产权过户,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后,要么解除抵债资产的查封措施,要么等到查封期限到期后不再续封。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显示的抵债资产登记的产权人仍是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有其他债务的,很有可能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抵债资产,就会导致融资担保机构的债权悬空或无法收回。

  三是抵债资产司法评估价值高估。大部分抵债资产通过法院裁定取得,法院一般以网络二拍价格作为裁定抵债价,即使通过两次降价,抵债价格也存在偏高的问题,这涉及很多因素,如评估机构存在为获得较高费用而抬高评估价格的可能,或债务人为消减债务要求法院或评估机构提高评估值;融资担保机构为短期内快速降低代偿余额,也可能会默许抵债资产的虚高价值;法院从社会维稳角度考虑,也可能倾向于偏高的评估结果。多种因素都可能导致抵债资产评估价值偏高,为以后抵债资产处置埋下了隐患。

  四是抵债财产无法顺利完成交付。抵债资产在交付过程中,可能存在被执行人未按照法院要求搬离并腾空的情况,也可能存在已被租赁或被他人非法占用等情况。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中,可能会遇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承接土地权利一方有特定的资格等要求。某些特殊财产如在建工程,可能存在工程前期权利证书未办理齐全,相关权利登记信息数据缺失的情况,导致无法完成抵债资产过户登记。

  抵债资产持有阶段的风险

  一是资产发生减值。抵债资产持有阶段的主要风险就是减值,融资担保机构由于人员、距离、保管场地等限制,难以对抵债资产做到妥善保管,资产会发生自然贬值,闲置得越久,功能性贬值就越多,价值就越低。另外,抵债资产价值易受市场经济环境和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如房地产在市场环境较好时高价抵债给融资担保机构,待处置时市场却走低;或抵债时土地是商业用地,但因政府重新规划,待处置时变为绿化用地,已无处置价值。

  二是长期持有消耗资本和利润。由于抵债房产持有过程中需要缴纳房产税及水电、物业、暖气等费用,这就可能导致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房产只有少量甚至没有现金收益,却面临十分沉重的持有成本支出;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特殊资产需要专业人员维护管理,由此产生的维护费、外包管理的中介费等支出也是一种变相减值。另外,如果抵债资产在融资担保机构保管期间出现被非法侵占、物品损毁、造成他人伤害等事故,融资担保机构不仅要蒙受损失,还会被追究相关责任,消耗更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

  抵债资产处置阶段的风险点

  一是处置损失率大。抵债资产保管期间的减值、各环节涉及的税费、被迫垫付的费用等导致处置成本巨大,再叠加抵债价值可能被高估、资产本身存在瑕疵,必然会造成较大的处置损失率。另外,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抵债资产处置流程和制度不健全,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是瑕疵资产难以处置变现。由于融资担保机构接收抵债资产时往往是被动的,因此其接收的抵债资产有可能存在瑕疵,如资产无法办理产权证,或资产被他人占用无法腾退,这些都可能造成抵债资产不能及时处置。

  三是处置过程中易产生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处置一般分为市场化处置和协议处置。协议处置中暗箱操作空间很大,转让价格的确定具有随意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市场化处置虽能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但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事先与意向购买人谈好价格,通过拍卖机构串通“走过场”的风险。

  四是交易达成后的纠纷风险。由于抵债资产可能存在各种瑕疵,但处置转让过程中未充分披露,买受人拿到资产后才发现瑕疵,要求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相关责任,也容易造成纠纷,可能产生与买受人签订的出卖抵债资产的合同被买受人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另外,抵债资产处置时因未及时通知共有人、承租人,也可能造成处置不顺畅或延误。

 

以物抵债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做好对抵债资产的前期调查

  达成以物抵债意向前,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部门核实抵债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抵债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法律纠纷等情况,是否被司法扣押、冻结等,以避免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确保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

  为避免抵债资产出现各种瑕疵,融资担保机构应尽量选择通过法院裁定抵债方式实现以物抵债,并关注抵债行为是否损害他人利益;在接受以物抵债前查明抵债资产有无产权瑕疵及其他债权人,并选择专业评估公司对财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避免因抵债物价值与债务金额严重偏离导致后期抵债行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审查抵债主体的适格性,审核其意思表示是否明晰,重点审查债务人以物抵债意向、抵债资产交付,以及登记双方权利义务和税务承担等方面。

  积极争取税收抵扣政策支持

  融资担保机构在接受以物抵债前,应预先征询税务部门扣税事项,明确相关标的在过户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额度等,取得税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依据被执行人对过户税费的履行意愿和履约能力,最终决定是否接受以物抵债。鉴于大多数以物抵债过户案件中,被执行人均不愿配合缴纳过户所应承担的税费,因此融资担保机构在接受以物抵债时,应要求法院获取税务部门有关税负证明,在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书中,明确最终抵债金额应当是扣除对方应承担的税费数额。

  妥善做好抵债资产保管

  接收抵债资产后,融资担保机构应做好对抵债资产的维护与管理,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及维护,关注账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对于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资产,应尽快办理过户交付或公示手续,避免资产被他人查封。

 

(文:张文岳 作者系甘肃金控平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经理 )

(文章来源:《中国担保》杂志,2025年第3期/总79期,如有侵权请与本司联系,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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