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信用下银担分责合理性数学模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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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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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信用下银担分责合理性数学模型探讨
在专业担保机构没有出现之前,银行控制风险的手段往往以资产抵质押为主,专业担保机构的出现,丰富了银行控制风险的手段,但银担之间因存在各自利益相关,在如何对担保项目分责时,会存在不同的诉求。目前担保实务中,银担间风险承担比例主要有担保机构承担100%责任、银担“二八"分责等,但无论哪种分责比例,均存在主观因素较多,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缺陷,且给人以困惑,分责比例如何得来,是否合理?若担保机构承担100%责任,银行可能会因业务没有任何风险而放松对企业授信的风险控制,此时如果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管控水平不足,项目出现风险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同样,银担“二八”分责或其他分险比例,也会因银担间收益不同步,一定程度存在不合理现象,如银行通过分责来转移存量风险的可能。因此,为维持银担间合作的健康可持续,科学、合理地对银担风险进行分责,在担保实务中尤为重要。
制约银担分责比例的主要因素
一是收入,成本因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分为:
无担保条件: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借款期限
有担保条件: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担保费
当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低于或等于无担保条件下的融资成本,且银行判断项目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其往往会选择无担保授信方式,此时不存在银担分责的情况。另外,虽然理论上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对等,多收多担,少收少担,但在担保实务中,合作双方的市场地位很关健,往往会因银行在银担合作中起主导作用,在商定分责比例时处于较强势地位。
二是风险规避因素。若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达不到银行授信条件,或银行对融资企业未来经营发展趋势判断不确定时,往往为规避风险会选择与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介入后,显然双方要考虑银担分责的问题。
三是担保分责程度认识。银担间存在各自利益追求,因此确定风险分责比例时,双方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有着各自的分责索求。
四是责任外推心理。己方尽可能少承担风险责任,这是银担双方均会重点考虑的因素。另外,接受风险的偏好不同,市场地位不平衡,以及对风险感知存在差异等因素,也必然导致银担双方制定分责比例的不合理。
五是担保能力怀疑。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的怀疑,主要体现在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及风险管理能力,其中任一能力偏弱,都会影响银行与该担保机构合作的信心。银行在综合评价与某一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时,会将分责比例作为重要事项考虑,以自己的市场地位优势尽可能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
六是贷款期限因素。一笔正常贷款项目,贷款期限越长,银行收取的利息越多,抗风险能力相应提高,对担保机构亦然。但时间又是“双刃剑”,贷款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就会越多,风险也就越大。严格意义上,确定银担分责比例应考虑时间风险因素。
七是银行对合作担保机构的授信放大倍率因素。担保授信放大倍数越大,担保机构可做业务越多,分散风险的几率就越大,理论上对分责要求相应会降低。
八是抵押资产因素。本文探讨的是纯信用条件下的分责模型,如有抵押物的授信项目,银担双方可视抵押物价值商定分责比例,也可剔除抵押物价值后按风险敞口部分明确双方分责比例。
银行新增信贷业务担保分责合理性数学模型
在担保实践中,银行的新增贷款业务不会存在人为转移存量风险的嫌疑,银担双方在对项目准入时也会采取谨慎的授信态度,因此在制定分责比例时,应主要考虑的因素为收入比,即以收入论责任,收入多的一方,分担的风险也要多一些,才能更好体现风险共担、权责配比原则。
假设某一时期,银行对某担保机构的授信总额为M,平均贷款利率为R,平均贷款期限为Q,银行对该机构的授信放大倍数为N,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期限内的平均保费率为r,则合作期内:银行贷款收入为M×R×Q,担保机构保费收入为M×r×Q。
因存在授信放大倍数因素,计算可比收入时还应考虑资金效益,即理论上担保机构可比收入为N×M×r×Q。
据此计算,银行新增信贷业务银担分责比例模型为:
M×R×Q/(N×M×r×Q)=R/N×r
银行存量信贷业务担保分责合理性数学模型
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存量项目合作,应考虑银行信贷业务不良率因素。假设银行上一年的信贷业务不良率为P,且未来合作期内不会出现大的变化,则合作期内银行贷款收入为M×R×Q(注:因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合作期内无论项目是否出现风险,对银行的收入不会产生影响),担保机构的保费收入为N×M×r×Q-M×P×Q(注:假设合作银行存量项目存在不良率为P的风险项目)。据此计算,银行存量信贷业务担保分责比例模型为:
M×R×Q/(N×M×r×Q-M×P×Q)=R/(N×r-P)
从上述数学模型不难看出,影响银担分责比例的因素主要是贷款利率、担保费率、银行允许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且当N×r>P时,项目具有银担合作条件,风险分责合理性具有现实意义;当N×r≤P时,项目不具有可行性,担保机构介入只会产生风险,所谓的分责也就失去存在意义。
假设银行对某担保机构授信额度40000万元,银行允许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分别5、4、3、2、1倍,平均贷款利率为4.65%,平均贷款年限1年,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为1%,上一年银行信贷业务不良率为1%,则可计算得出银担间新增授信项目合理分责比例应为:
表中数据可以反映出,在贷款利率和担保一定的情况下,担保机构的业务放大倍数越大,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越小,风险也越低,银担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按上述假设,可计算得出银担间存量授信项目合理分责比例应为:
表中数据可以反缺出,在贷款利率和担保费一定、银行存量项目存在不良的情况下,为消化存量风险,银行只有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业务放大倍数才能化解责任风险,银担各作具有积极意义。
进一步以该分责模型对目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广的银担“总对总”担保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银担“总对总”业务的关健指标主要包括:担保代偿率上限为3%,贷款利率按4.65%,担保费率为1%,网限为1年。按上述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当全部为新增客户时,银担合作理沦业务量为:
4.65%/(4.65%+N×1%)=(100%-3%)
得出:N=0.144
当N≥0.144时,理论上担保机构应分担更多的风险责任,但存在担保代偿率上限为3%的条件,因此只有当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下,银担合作才有可持续性。同理,N≤0.144时,对担保机构而言,其承担风险具有合理性,但如机构业务量偏小,同样银担合作没有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从理论上看,银担“总对总”业务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及合作意义,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眼担合作授信规模要大;二是合作项目不良率越低越好,只有不良率越低,担保机构的分责才有利于银行,否则合作存在不可持续性。
合理制定银担分责比例是确保银担合作行稳致远的前提条件,本文探讨的银担合理性分责的数学模型,仅是在理论上探索出一个思考方向,因该模型仅考虑银行授信总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银行贷款不良率、担保费率等因素,而在实务上影响项目风险分责的因素很多,模型不能穷尽所有,且模型本身就是建立在假设条件基础之上,只能说该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阐述了银担风险分担比例的问题。
(作者系赣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风控部总经理)
文章来源:《中国担保》2023年第4期/总第72期,如有侵权请与本司联系,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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