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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信用下银担分责合理性数学模型探讨

纯信用下银担分责合理性数学模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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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4-01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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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信用下银担分责合理性数学模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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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专业担保机构没有出现之前银行控制风险的手段往往以资产抵质押为主专业担保机构的出现丰富了银行控制风险的手段但银担之间因存在各自利益相关在如何对担保项目分责时会存在不同的诉求目前担保实务中银担间风险承担比例主要有担保机构承担100%责任、银担“二八"分责等,但无论哪种分责比例均存在主观因素较多,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缺陷且给人以困惑分责比例如何得来是否合理若担保机构承担100%责任银行可能会因业务没有任何风险而放松对企业授信的风险控制此时如果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管控水平不足项目出现风险的概率将大大增加同样银担“二八”分责或其他分险比例也会因银担间收益不同步,一定程度存在不合理现象如银行通过分责来转移存量风险的可能。因此,为维持银担间合作的健康可持续科学、合理地对银担风险进行分责在担保实务中尤为重要

制约银担分责比例的主要因素

  一是收入,成本因素。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分为:

  无担保条件: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借款期限

  有担保条件:借款利率×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担保费

  当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低于或等于无担保条件下的融资成本,且银行判断项目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其往往会选择无担保授信方式此时不存在银担分责的情况另外虽然理论上根据公平原则权利义务应对等多收多担少收少担但在担保实务中,合作双方的市场地位很关健往往会因银行在银担合作中起主导作用在商定分责比例时处于较强势地位

  二是风险规避因素。若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达不到银行授信条件或银行对融资企业未来经营发展趋势判断不确定时往往为规避风险会选择与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介入后,显然双方要考虑银担分责的问题。

  三是担保分责程度认识。银担间存在各自利益追求因此确定风险分责比例时双方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有着各自的分责索求。

  四是责任外推心理。己方尽可能少承担风险责任,这是银担双方均会重点考虑的因素。另外接受风险的偏好不同,市场地位不平衡以及对风险感知存在差异等因素也必然导致银担双方制定分责比例的不合理。

  五是担保能力怀疑。银行对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的怀疑,主要体现在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及风险管理能力其中任一能力偏弱都会影响银行与该担保机构合作的信心。银行在综合评价与某一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时会将分责比例作为重要事项考虑以自己的市场地位优势尽可能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

  六是贷款期限因素。一笔正常贷款项目贷款期限越长银行收取的利息越多抗风险能力相应提高对担保机构亦然。但时间又是“双刃剑”,贷款期限越长不确定因素就会越多,风险也就越大。严格意义上确定银担分责比例应考虑时间风险因素。

  七是银行对合作担保机构的授信放大倍率因素。担保授信放大倍数越大,担保机构可做业务越多,分散风险的几率就越大,理论上对分责要求相应会降低。

  八是抵押资产因素。本文探讨的是纯信用条件下的分责模型如有抵押物的授信项目,银担双方可视抵押物价值商定分责比例也可剔除抵押物价值后按风险敞口部分明确双方分责比例。

银行新增信贷业务担保分责合理性数学模型

  在担保实践中,银行的新增贷款业务不会存在人为转移存量风险的嫌疑,银担双方在对项目准入时也会采取谨慎的授信态度,因此在制定分责比例时应主要考虑的因素为收入比,以收入论责任收入多的一方,分担的风险也要多一些能更好体现风共担、权责配比原则。

  假某一银行对某担保机构的授信总额为M,平均贷款利率R,平均贷款期限为Q,银行对该机构的授信放大倍数为N,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期限内的平均保费率为r,则合作期内:银行贷款收入为M×R×Q,担保机构保费收入为M×r×Q。

  因存在授信放大倍数因素计算可比收入时还应考虑资金即理论上担保机可比收入为N×M×r×Q。

  据此计算银行新增信贷业务银担分责比例模型为:

  M×R×Q/(N×M×r×Q)=R/N×r

银行存量信贷业务担保分责合理性数学模型

  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存量项目合作应考虑银行信贷业务不良率因素假设银行上一年的信贷业务不良率为P且未来合作期内不会出现大的变化则合作期内银行贷款收入为M×R×Q(注:因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合作期内无论项目是否出现风险,对银行的收入不会产生影响),担保机构的保费收入为N×M×r×Q-M×P×Q(注假设合作银行存量项目存在不良率为P的风险项目)。据此计算银行存量信贷业务担保分责比例模型为:

  M×R×Q/(N×M×r×Q-M×P×Q)=R/(N×r-P)

  从上述数学模型不难看出影响银担分责比例的因素主要是贷款利率、担保费率、银行允许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且当N×r>P具有银担合作条件风险分责合理性具有现实意义N×r≤P时项目不具有可行性担保机构介入只会产生风险所谓的分责也就失去存在意义。

  假设银行对某担保机构授信额度40000万元银行允许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分别5、4、3、2、1倍平均贷款利率为4.65%平均贷款年限1年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为1%上一年银行信贷务不良率为1%,则可计算得出银担间新增授信项目合理分责比例应为:

 

 

  表中数据可以反映出,在贷款利率和担保一定的情况下,担保机构的业务放大倍数越银行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越小风险也越低银担合具有积极意义。

  按上述假设,可计算得出银担存量授信项目合理分责比例应为:

 

 

  表中数据可以反缺出在贷款利和担费一定、银行存量项目存在不良的情况下为消化存量风险,银行只有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业务大倍数才能化解责任风险,银担各作具有积极意义。

  进一步以该分责模型对目前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广的银担“总对总”担保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银担“总对总”业务的关健指标主要包括担保代偿率上限为3%贷款利率按4.65%担保费率为1%网限为1年。按上述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当全部为新增客户时银担合作理沦业务量为:

  4.65%/(4.65%+N×1%)=(100%-3%)

  得出N=0.144

  当N≥0.144时理论上担保机构应分担更多的风险责任但存在担保代偿率上限为3%的条件因此只有当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下银担合作才有可持续性。同理N≤0.144时对担保机构而言,其承担风险具有合理性,但如机构业务量偏小同样银担合作没有意义。因此笔者认为从理论上看银担“总对总”业务产品具有可持续性及合作意义,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眼担合作授信规模要大二是合作项目不良率越低越好只有不良率越低,担保机构的分责才有利于银行,否则合作存在不可持续性。

  合理制定银担分责比例是确保银担合作行稳致远的前提条件本文探讨的银担合理性分责的数学模型仅是在理论上探索出一个思考方向因该型仅考虑行授信总额、业务大倍数担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银行贷款不良率、担保费率等因素,而在实务上影响项目风险分责的因素很多,模型不能穷尽所有,且模型本身就是建立在假设条件基础之上,只能说该模型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阐述了银担风险分担比例的问题

作者系赣州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风控部总经理

文章来源:《中国担保》2023年第4期/总第72期,如有侵权请与本司联系,进行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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